為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加強城區幼兒園班子建設,根據《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寧陜縣中小學校長(園長)選拔聘用實施辦法》和《寧陜縣從嚴管理教師隊伍八條規定》,擬為縣城兩所幼兒園公開選拔聘用園長(副園長)5名,現將本次公開競聘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競聘崗位
(一)寧陜縣幼兒園:執行園長1名,副園長1名;
(二)寧陜縣第二幼兒園:執行園長1名,副園長2名。
二、競聘原則
(一)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三)綜合評價,注重實績原則;
(四)群眾公認,民主集中原則。
三、競聘對象
執行園長競聘對象為城區幼兒園現任執行園長、副園長、中層管理崗位主要負責人或城區學校副校長、中層管理崗位主要負責人;副園長競聘為對象城區幼兒園現任執行園長、副園長、中層管理崗位主要負責人、骨干教師。
四、競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教育事業,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具有改革創新精神。
2.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公道正派、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較強的教育教學管理以及組織協調能力。
4.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質。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競聘: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受到黨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等次的;
(二)資格條件
1.具有幼兒及以上教師資格、大學??萍耙陨蠈W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
2.競聘執行園長應擔任執行園長、副園長2年以上或擔任城區學校副校級、中層管理崗位主要負責人3年以上;競聘副園長應擔任執行園長、副園長1年以上或擔任中層管理崗位主要負責人2年以上、獲得“三級三類”榮譽稱號2年以上的骨干教師。
3.執行園長應具有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2周歲,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
五、競聘方法
本次公開競聘采取筆試、面試、考核、考察的方式進行綜合考評,實行百分制,分崗位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不低于70分)依次確定擬聘人選。
總成績計算方法為:(筆試成績×40%+面試成績×60%)×80%+近三年年度考核平均分×20%=總成績。
六、競聘程序
(一)發布公告
由縣人社局制訂《寧陜縣公開競聘城區幼兒園園長(副園長)工作實施方案》報請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在寧陜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開競聘公告,公布競聘崗位及相關事宜。
(二)公開報名
采取本人現場報名,當場進行資格審查的方式。
1.報名時間: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4日。
2.報名地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股。
3.報名聯系電話:6821108,聯系人:董佩玉汪雪姿
符合競聘條件的,本人自愿報名(一人只能申報一個崗位),自行下載打印《寧陜縣公開競聘城區幼兒園園長(副園長)報名表》,報名表填寫完整后連同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教師資格證、任職資格證、近三年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縣人社局人事股。
(三)資格審查
縣公開競聘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名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公開競聘人員,審查結果在縣政府網站公布。報名競聘人數與崗位人數的開考比例為2:1,低于開考比例將核減或核銷該崗位名額。
(四)考試考核
1.筆試。筆試采用閉卷方式,滿分100分。選派外縣考官封閉式出題,筆試內容為競聘崗位所具備的教育理論、政策法規、幼兒園管理、公文寫作等方面知識。筆試具體地點及時間安排在縣政府網站另行公告。
2.面試。面試采用競聘演講的方式,滿分100分。演講題目在演講前30分鐘抽簽決定,事先不公布,演講時間10分鐘,滿分為100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不四舍五入)。面試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在縣政府網站另行公告。
3.考核。參加競聘人員近三年個人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五)組織考察
組織考察采用到參加公開競聘人員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的方式。
民主測評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個別談話按所在單位教職工人數比例談話。教職工人數20人以下的談話面為80%,教職工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談話面為60%,教職工人數50人以上的談話面為40%。談話內容為全面了解參加競聘人員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管理水平、工作業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六)確定人選
根據參加競聘人員的總成績,按崗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確定擬聘人員。
(七)任職公示
對確定的擬聘人員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八)頒發聘書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所反映的問題經核實不存在及不影響聘任的,由縣人社局和縣教體科技局發文聘用,頒發聘書。
七、有關要求
縣公開競聘城區幼兒園園長(副園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公開競聘標準、程序和要求,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嚴格執行保密和回避規定。對在報名及競聘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競聘人員和相關責任人,一經查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競聘資格,并對其和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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