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需要,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3名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崗位職責
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審查訴訟材料,整理案件爭議焦點;
(二)協助法官召開庭前會議,組織證據交換;
(三)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四)根據法官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五)在法官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六)負責案件信息錄入及司法統計;
(七)完成其他司法輔助事務。
二、招聘條件
(一)報名參加招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3.品行端正,遵紀守法,身心健康,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無參加非法組織、活動及其他不良記錄;
4.具有法學、法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證的,專業不做限定);
5.年齡不超過30周歲(
6.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條件;
7.中共黨員、退役軍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證和具有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因吸毒、嫖娼、賭博等受到行政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或被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辭退的;
4.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5.本人及近親屬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6.其他不適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材料:
①《北京法院公開招聘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報名表》(附件1,電子版);
②《報名人員信息統計表》(附件2,電子版);
③本人身份證掃描件(正反面掃描到一頁);
④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掃描件(首頁和本人頁掃描到一頁);
⑤畢業證掃描件、“學信網”學歷證明(2025年應屆畢業生提交在校證明);
⑥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掃描件(若無,則無需提交)。
以上報名材料按序號放入以“姓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命名的文件夾內,壓縮后發送至tzyzzb2014@163.com。
2.報名要求:
報名人員限報1個法院,同時報考多個法院的,資格初審不通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不得報考聘用后即符合任職回避條件的法院。接受調劑的,限報1個調劑意向法院。
3.報名時間: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即可報名,報名截止時間為
(二)資格審查和政治審查
報名截止后,將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初審。從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中,擇優確定通過資格初審的報名人員。之后,將通過電話或者短信方式通知本人(未通過資格初審的不再另行通知)。后續將組織通過資格初審的報名人員進行政審,政審方式另行通知。政審合格者進入后續程序。
(三)筆試和面試
北京法院將組織政審合格者進行筆試。筆試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時間地點另行通知。筆試主要考察政治理論、法律專業知識及文字寫作能力。根據筆試成績確定進入面試環節的人選。面試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另行通知。面試環節需提供招聘條件第7條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體檢和考察
1.根據綜合成績確定體檢和考察人選。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確定遞補人選,下次招聘工作啟動前出現人員空缺的,可以直接從遞補人選中履行體檢和考察等程序后辦理聘用手續。
2.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體檢的時間、地點和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3.對體檢合格者進行考察。
(五)聘用
根據考察情況,結合招聘計劃和崗位需要,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7年,試用期為6個月)。
擬聘用的2025年應屆畢業生可安排提前到崗實習,畢業后辦理入職手續并正式起薪,實習時間相應扣減試用期。
四、工資待遇及職業保障
(一)試用期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轉正定級后,年收入約為83500元—125000元(含“五險一金”個人負擔部分)。
(二)工資實行正常的調整機制。
(三)享受補充醫療保險。
在北京法院連續工作滿一定年限,擇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其他事項
(一)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和后續用工過程。對招聘相關材料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禁止聘用情形的,一經證實,取消報名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的,取消聘用。
(二)擬聘用在職人員須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提供離職證明,無法提供者,不予聘用。
(三)北京法院不解決戶口進京。工作期間提供就餐、辦公設備等必要保障。
(四)報名人員應保持通訊暢通,因通訊不暢導致相關后果的責任自負。
(五)北京法院不指定輔導用書,不委托任何機構進行考前輔導和培訓。
(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其他形勢政策變化,對公告中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咨詢電話:
010-89082635
電話咨詢時間(工作日)
上午9:30-11:00,下午14:30-17:00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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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j4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01789.shtml